近日,两起事件引发热议:南京38岁男子焦某某长期男扮女装,以“约会”为名诱骗男性上门,索要礼物并偷拍性视频牟利,被警方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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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追问:同性有偿性服务是否违法?
法律如何界定同性性交易?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不正当性关系,处罚标准明确。而公安部早在2001年的批复中进一步强调: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包括口淫、手淫等),均属卖淫嫖娼,需依法处理。
南京案件中,参与者携带食用油、牛奶等“礼物”赴约,实质是性交易的变相支付。无论异性还是同性,只要涉及利益交换的性行为,均可能构成违法。
法律不区分性向,只认行为本质
真正的平等,是法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以“性自由”为名突破法律底线,最终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甚至更严重的刑事责任。此案也提醒公众:网络交友需谨慎,莫因猎奇或欲望踏入灰色地带——尊严与健康,远比一时刺激更重要。
转载请注明来自极限财经,本文标题:《恋老同性恋(南京红老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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