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古装剧中经常能看见这样的情景,犯人被脱掉裤子打板子的情况。
这就让我们产生了疑问,古代的杖刑到底要不要脱掉衣服受刑呢?
“杖刑”是封建新五刑之一,相较于旧五刑,新五刑对于人犯要“仁慈”许多,改“墨、劓、剕、宫、大辟”为“笞、杖、徒、流、死”。
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笞刑是新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隋代以前的笞刑实为鞭刑,就是新加坡现在仍沿用的那种鞭刑。杖刑在新五刑中,是略重于笞刑的较轻刑罚。
杖刑就是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部、大腿的一种刑罚。杖作为刑种,最初始自东汉。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
杖刑具体如何执行?打哪?打多少?怎么打?都是有规矩的。唐律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就是受杖的部位为后背、腿部与臀部。后来,由于后背与腿部的骨头较硬,有些人因受杖而残疾,就改为专打犯人的屁股了,因为屁股肉厚,受些皮肉之苦,可捡条命的。
比如,金熙宗皇统时,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后因脊近心腹,遂禁击背。其后,金国的杖刑也开始人性化:“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荆臀”(《大金国志·熙宗纪年》)。犯人受杖刑时,要不要褪去衣裤呢?这个还真要的,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脱掉中衣(内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
宋明清三代就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比如,光绪所宠爱的珍妃,就曾被慈禧下令褪掉衣裤让执纪太监胖挨了一顿。这真是打在屁股上,疼痛在心里。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根据史料记载,在明朝时期的廷仗是不需要脱衣服,而且还可以垫上棉布再受刑的,因为这些遭受廷仗的人都是当朝身居高位要职的官员,脱掉裤子实在有失朝廷体面,所以,才会有如此变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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