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出生后领取的第一个法律证件。
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分娩机构签发,领取时间为:新生儿出生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的材料有:
○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申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签发人员核查资料后,确认新生儿在本机构内出生后,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超过30个工作日申领的,应当提供助产机构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病历首页、分娩记录表首页、新生儿记录页复印件。
○超过一年及以上申领的,应当提供助产机构新生儿母亲住院分娩病历首页、分娩记录表首页、新生儿记录页复印件及定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凭亲子鉴定意见书开具《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单亲书面声明”。今后如需改为双亲,需提供父母与孩子的亲子鉴定意见书。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父母户籍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张琪 整理)
来源 张家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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